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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如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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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真的這樣想,就被勞動部騙了,因為休息日並不是一種「假」!讓我們仔細討論一下「假日」與「休息日」的差別吧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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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部是這樣宣傳最近的《勞基法》修正重點:每七天會有兩天「放假」,其中一天叫做「例假日」(這是本來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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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的),一天叫做「休息日」(這是新增的)。這樣叫「週休二日」,新增了一天的假!

就法令的精神上來說,這三種假就是得放,上班乃是「例外」。換言之,這三種假的出勤時間,絕對跟所謂「延長工時」無關,因為「延長工時」不是例外,而是一般企業常見的現象。這樣說來,我們就能理解為什麼《勞基法》關於這三種假的規定全部都寫在一起(請參考《勞基法》第36~40條),與「延長工時」的工資計算規定(第24條)、「變形工時」(第30條、30-1條)的規定徹底分開來的原因。說到底,「假」就是跟「延長工時」與「變形工時」毫無關係的東西。

首先,我們的假有三種,「例假」(七天中有一天)、「休假」(紀念日、節日、勞動節等)與「特休」(跟勞工年資相關的)。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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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令上來看,這些假基本上是一定要放的,雇主要求上班只能是「例外」。所以,《勞基法》規定這些日子若要勞工出勤,得(一)經由勞工同意、(二)工資要加倍計算、(三)即便出勤時數少於一日,其工資都得以一日計、(四)(天災等突發狀況出勤)事後還要補假休息、(五)(天災等突發狀況出勤)雇主還得在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,跟主管機關核備。(請參考《勞基法》第36~40條)

這是什麼意思呢?意思是說,休息日不是「假」的概念,它是「正常工作時間」(無論變不變形)與「假日」之間的「殘餘時間」而已。這個殘餘時間可以拿來跟正常工作時間互相交換,也可以隨時用來加班;因此,在「休息日上班」完全跟「假日上班」不一樣,後者是「例外」,前者可以是「常態」。

那麼,現在草案中的「休息日」又是怎麼規定的呢?勞動部採用了很高明的騙術,把它放在第36條第1項:「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,其中一日為例假,一日為休息日」。乍看之下,你還以為是一種「假」呢!但仔細一看,原來不是。草案36條增加了第2項到第4項,說:「休息日是可以在二週、四週、八週範圍內來移動的」,另外第5項則說:「休息日的工作時數是可以當成延長工時的」。

文/陳政亮(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秘書長,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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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副教授)

所以請讀者千萬不要想太多,誤以為勞動部會讓全國勞工增加假期,以便降低工時;實際狀況是,勞動部把「週休二日」中的「休息日」偽裝成為一種「假」,騙我們說,週工時只剩四十小時後,就週休二日啦,全年勞工就多出104小時,除以一天8小時,就等於多出13天「假」啦,所以國定假日就算砍7天,勞工還賺到6天啊!

這是勞動部的騙術。休息日明明就不是「假」的概念,本來就無法這樣換算的。如果要當作「假」來算,就請勞動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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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把休息日上班當成是一種例外,這樣的換算才有可能成立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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